问:缴存公积金多久可以申请贷款?
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问: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答: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三年内的)和首付款凭证。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三年内的)。团购自住住房的,提供组织团购单位的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或认购书和首付款凭证(三年内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
问:商贷可否转为公积金贷款?
答:《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小于或者等于90万元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准予提前还款书或贷款合同约定可提前还款条款、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原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问:建造自住房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公寓住宅楼不得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提取公积金后,还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且符合条件的,可在次月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问:一套购房合同可否多次申请贷款?
答:“一套购房合同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
问:找不到担保人怎么办?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作抵押,也可采用保证人作担保。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作抵押、或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问:保证人使用公积金是否不受影响?
答:保证人担保期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提取和贷款所需的资料。
问: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不得相互担保?
答:若借款人出现住房公积金逾期还贷,担保人会受影响吗?“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中心不得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直至借款人正常偿还;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再为其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得相互担保,夫妻之间不得相互担保;保证人有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且其贷款余额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偿还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年龄与借款人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